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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人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